近日,在某陆航部队大力配合下,高县公安查处一起违规使用无人机,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本案系宜宾全市首例因违规使用无人机被依法行政处罚的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2月2日14时许,县局接市局支队指令:某陆航部队报警称:在高县来复镇双河上空开展日常飞行训练过程中,发现一台不明无人机在禁空空域飞行,其飞行轨迹和高度已经严重违规并影响军用飞机训练安全。无人机在与直升机盘旋十分钟后降落在其下方某处,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对无人机进行处置。
接警后,县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令治安大队、来复派出所出警。治安大队、来复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并发动各村群众,开展地面覆盖式搜索。当日15时许,民警在高县来复镇五河村公路上成功挡获两名违规飞行无人机人员,并当场缴获无人机2架。
违规飞行,抓你没商量
经查,违法行为人黄某淋、周某鑫系某科技公司员工。2月2日。两人根据承包协议,操纵一白色泡沫外观民用无人机在高县来复镇五和村违规飞行,并进行航空影像拍摄。无人机起飞后不久,二人发现空中有军用直升机,立即意识到其飞行的区域属于管制禁飞区。随即二人将无人机降落开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查获。
黄某淋、周某鑫在无人机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且未进行飞行报备的情况下,违规操纵无人机升空作业,扰乱了空中管理秩序,干扰了部队正常飞行训练。二人到案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二人责令改正并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为啥禁飞
法律天地
No.1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
(一)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对未经批准而起飞或者升空的航空器,有关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强迫其降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补充规定》规定:
机场飞行管制区由驻该机场的航空兵部队、飞行学院、场站或者指定的航空单位负责。
三、《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民航和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粘贴登记标志。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所有者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
禁止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2.对所操控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
3.飞行前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状态;
4.依法取得驾驶员资质,并随身携带相应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手续;
5.服从空中管制,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五)飞行管制部门负责组织空中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民用无人机飞行管制工作,对空中不明情况进行查证处置。
(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空域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
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设需求,经空域主管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管控空域为除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之外的空域。
(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报备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应当服从报备空域管理者的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自飞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不得超出该空域规定的范围,且应当在驾驶员视距内操作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应当遵守的具体安全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向社会公布。
(九)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1.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2.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3.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4.大型军工、通讯、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5.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以下行为:
1.偷拍军事设施、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
2.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
3.投放包含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宣传品;
4.运输、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5.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6.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7.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十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使用安全负责;操作人员(含驾驶员)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负直接责任。
(十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
2.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
3.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
4.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
5.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
(十三)违反禁止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违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民用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违反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飞行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
(一)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2.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3.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4.飞行活动性质;
5.其他有关事项。
(三)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1.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2.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3.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4.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六)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单位;
2.飞行任务性质;
3.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4.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5.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6.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7.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8.飞行气象条件;
9.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10.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八)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1.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2.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3.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4.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九)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l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十一)飞行管制部门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飞行。
(十二)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2.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3.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4.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No.2 和谐空域
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违规使用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干扰公共秩序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严格遵守无人机管控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同时,在日常使用无人机时,市民还应积极关注政府发布的各项禁飞限飞规定,并认真遵守,如发现违规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警民携手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各位小伙伴
无人机可不是你想飞就能飞的哟
教训在眼前 法律在心中
合法合规飞行
才是万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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